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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商标注册转让的市场为何巨大?
作者:吉林春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21 08:18:19
我们都知道获取商标的途径是包括商标转让和商标注册的,而明明都是获取商标的方式,长春商标注册转让的市场为什么会这么大呢?
其实这也是比较适合现在的企业发展效率的,就目前来说,注册商标的成功率还很低。大多数商标在注册过程中会面临多种问题,注册时间也很长。这不利于企业把握时代的发展,把握时代潮流的变化。在我国市场上,实际上有许多企业的注册商标处于闲置状态。但市场上也有一些公司急需商标。这样,商标作为一种独特的无形文化资产,就有了供求关系。这种要求创造了商标交易的转让。
所以转让商标就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了,毕竟在一个非常讲究效率的情况下,使用商标转让肯定是被企业使用更多的方式了,但是在转让商标的过程中,还需要了解这些注意事项,包括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但需知商标有最终注册失败的可能。商标转让的受让人自商标局发布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自然人进行商标转让,需保证签字字迹一致,否则需要自证。
目前,我国企业的品牌意识不断增强,商标注册申请量已经连续14年位居世界第一。然而庞大的商标申请量的背后,却有大量的商标被闲置,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在此情形下商标转让的活动逐渐兴起,有效地盘活了闲置商标资源。
但是对于平时跟商标打交道不多的企业来说,很容易掉进商标转让的法律陷阱中,商标转让的买卖法律常识也是企业必学的技能之一!今天,商标注册小编就为大家分享一下商标转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什么是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二、转让商标的注意事项《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1、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转让人应当将注册商标的类似商品以及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给对方;
4、对混淆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5、商标转让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转让所需的材料
1、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3、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书/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一份;
6、转让协议公证书或转让申请公证书原件。
四、商标转让的时间以及流程商标转让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6个月左右;它的流程如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公告
(5)核发转让证明
五、商标转让的特殊性和法律风险
1、转让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权利所有人,他人以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冒充所有人转让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效力。
2、转让两人以上的共有商标时,必须经过所有权利人确认同意后才能转让。
3、商标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经营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则必须是拥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并且被转让商标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范围内。
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商标是公司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之一。许多公司只在中国注册商标,不注册国际商标。外国人可以直接使用他们的商标。那么商标国际注册程序是怎样的?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商标国际注册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人可以随意选择已经向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代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申请。申请步骤如下:(1)准备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已填写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已完成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外国国际注册申请;国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者接受通知复印件;如果注册商标申请已在国家、转换、续签等情况下发生变更,则需提交批准证书副本;商标设计申请两份,如果是商标颜色,则需要两种颜色的商标图纸分享(2)将上述材料提交国际商标注册处;(3)支付国际商标注册的注册费;(4)申请人获得国际注册证书。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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