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商标注册查询需要知道的几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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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商标注册查询需要知道的几件事

作者:吉林春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21 08:17:43

长春商标注册的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查询不是法定商标申请注册的必经程序,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并且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权力信息,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仅作为参考,并不是商标局核准或驳回该申请的依据。

商标注册查询需要知道的5种情况:

1想注册的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或属于商标法律禁注禁用的词语,不能通过查询来判断其申请注册是否能被核准。

2想注册的商标如有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查询时还未进入商标局数据库,商标查询一般会有6-8个月的盲区,因为最近注册的商标联网需要时间。

3如查询报告提供了几个可能构成近似的商标,商标注册的代理人只是通过一般审查标准和经验来做出分析,其意见仅供参考,所以商标代理公司能否给出客观的注册风险判断十分关键。

4对于组合商标,如仅查询了商标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图形因为比较抽象,很难较为准确的查询近似情况。而实际申请商标中的其它部分(如图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会导致商标整体被驳回。

5委托人在查询时仅提供了商标注册的名称,不够详细,不够准确,但实际申请时所提供的商标设计稿中由于字体、色彩、结构或排列的差异,也会导致查询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近似的程度。

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是商标注册、使用、保护中的重要概念,也是人们不太清楚和容易搞混的概念。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除从商标的读音,含义及整体结构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近似外,还必须看两商标是否使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因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1)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用途、功能、原料或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的商品。一般来说,名称相同或者名称虽然不同,但所指的商品相同的自然是同一种商品。如足球与足球名称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防水足球与足球、自行车与脚踏车名称虽不同,但所指商品相同,故也属同一种商品。另外,商品的原料、外观不同、但从销售用途、生产工艺等情况看,两者本质上具有同一性的,也属同一种商品,如彩色电视机与黑白电视机。因此,使用、保护中同一种商品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相同商品的概念不同。如人们通常的观念中,三极管和二极管以及纯平显示器和液晶显示器不是相同商品,但在商标法律关系中,两者属于同一种商品。

(2)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大致相像特征和一定共性、或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形成混淆的商品。如裤子、衣服、浴衣、大衣、皮衣、茄克、二极管与三极管等,他的名称不同,但在用途、功能、销售渠道及所用原料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质和联系,属于类似商品。如果这些商品上使用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虽然国家商标局编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工具书,但他也是日常区分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参考。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一个大类下的类似群组内的商品互为类似商品,如第3大类中的第一类似群组内的26个商品均为类似商品。各类似群组间的商品原则上不类似,如有类似则在各类似群组后另外标明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因其不同的用途、不同的功能而不一定类似,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大类中的肥皂与牙膏、第5大类中的人用药品与农药,第9大类中的电视机与电池等,他们都在同一个大类别中但却不是类似商品。

而不同类别的商品之间可能因其相同的用途、相同的功能而构成商品类似,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5大类的医用营养品与第30大类的非医用营养品类似,第8大类的卷发用手工具(非电),烫发用铁夹与第9大类的电热卷发器类似,也与第11大类的电吹风等类似。甚至商品与服务也类似,如第12大类的陆地车辆与第37大类的车辆维修、第3大类的洗发水与第44大类的美发服务均为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我国现行的商标分类表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该表是在吉尼斯分类第10版的基础上,加入中国特色的商品和服务制定的。共分为45个大类,134类是商品分类,3545是服务分类。我国新的《商标法》公布后,商标注册采用新的方式,即一标多类。也就是说,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一个商标可以在多个类别中注册,此外,当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后,商标局颁发的注册书中,一个商标是可以同时包含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的。一标多类实施后,该如何注册商标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品牌商标呢?

首先,根据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性质,确定大的类别,注册人可上商标网查看具体的商标类别。为了充分保护商标,通常需要在多个大类中注册商标,那么,该如何选择大类呢?我司建议注册人先思考以下问题:企业现有的业务范围是什么?企业未来可能会把业务扩大到什么范围?哪些商品类别容易与我们的业务混淆?这个商标的形象、含义还可能适用于哪些类别?思考完之后,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把以上类别都注册了吧,避免未来出现不必要的商标纠纷。当然,也可以选择把45个类别都注册了,开启全面保护模式。

其次,确定了大类后,要在大的类别中选择小类别。在商标分类表中,每个大类下面还会有一定数量的小类。一个商标在一个大类里算一个申请,注册人可以选择大类中的10个小类进行注册。如果选择的小类数量超过了10个,则需要另外收费。在选择小类时,我司建议,首先选择涵盖范围比较大的小类。比如,在注册第25类服装鞋帽时,首选2501衣物小类。因为衣物的涵盖范围是非常广的,纺织用品、运动服装等都可以算是衣物,这样就在一个很广的范围内保护了商标。

选完小类后,商标分类选择就算完成了。但这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司提醒注册人,别忘了商标撤三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商标在某一类别中三年没有被使用,将会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所以,商标持有人要时时跟进商标使用状态,并保留商标使用证据,一旦有人提出撤三,就可以用证据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商标注册选择分类是大事,若稍有不慎,日后可能需要花千倍价格来购买商标,所以一定要重视!

人民法院受理商标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诉讼费。诉讼费用最终由谁负担,则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注册案件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诉讼费。诉讼费用最终由谁负担,则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具体有以下几种:

(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如其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

(7)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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