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注册商标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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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公司注册商标的策略

作者:吉林春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2 08:20:26

专利代理收费标准分为三种,分别是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发明专利;由于三种专利申请的难度不同,市专利代理收费标准也不同,在市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费用由于市场上的价格良莠不齐,很多需要申请专利的客户容易不了解详情。为此呢!小编将对专利代理收费标准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申请(包含官费和代理费),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一般是一些产品包装、图案、形状等,主要着重于图案、形状和色彩。适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有一些产品的形状、图案还有包装,主要表现有如在产品包装盒、壁纸、印花纸等上面起到强烈的视觉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要求: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等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这些东西都是要交给专利申请公司的,图片电子档格式仅限于JPG和TIFF两种格式。三种类型专利在专利申请的费用是多少钱?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以申请难度为收费标准!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具体的形态,也就是说液态、气态、粉末状不具备形态的物质和材料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对象。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发明专利申请难度大,所收的费用也高。对于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是最高的,必须突显该创造的新颖性,申请时长为18个月左右。

专利申请材料: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材料不同,但是都是需要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如果是公司申请还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组织机构代码。对于申请国内专利,可以结合市知识产权的资助补贴政策,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专利申请代理费用,建议选择价格适中的,因为这样级别的代理机构服务性价比会高一点。

在市场经济中,什么样的价格就享受什么样的服务,选择代理费太低的机构,容易找到一些制度不完善的。如果被延误了时间,到时专利权无效,对申请人来说可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即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就一人公司的真实含义来讲,有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既然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财务是分开的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如果老板想从公司合法的拿钱怎么拿?自己给自己开高额工资?首先,一人有限公司之所以交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就因为一个人公司不容易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有效区分。

理论上讲,只要公司财务允许(账上有钱),老板从公司拿走多少钱都可以。但这并不能减少或消除老板的有限责任。事实上,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易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兼任执行董事的普便存在,极易产生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为一人股东损“公”肥“私”制造便利。

一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严重错位,容易产生自己监督自己的滑稽境况,由于一人股东往往既是公司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同时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幕后指挥者,破坏了传统公司法人制度中的分离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的相互制约机制的作用就无法发挥,从而给一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地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适当时候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等制度人公司进行规制,显得尤重要。

对于初创公司而言,长春商标注册的策略是非常重要的。没有长远打算的商标注册方案不仅仅会让企业的发展受到局限,而且会让企业陷入商标侵权的纷争之中。那么初创公司注册商标需要有哪些策略呢?

1、提前做好商标查询商标注册进行商标查询很重要。有很多人会忽视商标查询,其实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有的时候,有效的商标查询会大大的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2、提前做好商标会被驳回或者异议的准备企业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之后,一定要做好商标注册申请会被驳回或者是异议的准备。这样可以保证企业在进行商标驳回复审的时候,有充足的应变措施。对于初创企业来讲,怎么样取得一个符合企业理念和发展方向的商标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所以在谈到商标布局之前,做好商标注册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初创公司注册商标需注意的问题

1、商标侵权有什么后果?很多人都以为商标侵权没什么。以为我们生活之中见到的商标侵权现象多了去了,就不会承担什么责任。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我司在此提醒大家,商标侵权会在很大的程度之上增加企业发展的成本。

2、商标应不应该提前商标注册?小编在这里说的是初创企业。初创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不够多,一般创业公司的话,没必要进行全类保护,仅在自己核心业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就可以了,一般也就2~4个类别。也正是由于资金不足,对于知识产权这块,肯定就会有所疏忽和拖延。我司在此提醒,初创企业更应该提前注册好商标,只有提前做好商标布局,企业的发展才不会倍受限制。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此条规定为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禁止宣传的基本规定。

有人认为此规定一出,驰名商标的推广意义将不再具备,甚至已经无法在公众领域做任何展现。虽然商标法作出了上述禁止性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驰名商标不具有任何推广意义。因为品牌传播的方法,除了经营者可以主动采用各种形式的广告推送的办法之外,也可以被无意识的传播,例如某企业被以新闻或某项知识类网站以客观描述的形式播发了该企业驰名商标的持有情况,则该类情形既不能视为广告,也不能视为生产经营者的商业行为。换句话说,非商业行为的驰名商标传播均属于对企业驰名商标的合法传播。具体操作中建议如下:

1、驰名商标的信息的传播人尽量不要是该商标的生产、经营者。

2、传播行为具有真正的非商业性。例如关于产品商标知识的描述,百科资料的描述、在某项特定的非商业场合对本公司持有驰名商标情形的介绍等均属于非商业行为。

3、信息表述应当尽可能客观,不带有倾向性意见,不存在主观性很强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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