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企业商标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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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企业商标的相关规范

作者:吉林春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9 08:32:48

(1)、您正在使用的品牌已经作为商标在使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长春商标注册

(2)、避免费心设计或先期已投入广告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因为我国对同一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申请在后者非但不能获准注册该商标,而且连再使用也是不允许的,否则即构成侵权。

(3)、避免无意侵权,支付巨额赔偿费。

(4)、使用了注册商标的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

(5)、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6)、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使用并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7)、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的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

(1)权利保护方式的差异。知识产权是一种包括行与禁两方面权能的权利:它既可自己或授权他人实施其权利,也可以在他人未经其允许而实施其权利时,自己或请求国家权力进行禁止;而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存在,并且它只有禁的内容而无行的内容,也即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保护,只有在个案发生时经法院确认才能发挥效力。而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法,则更多地赋予当事人行的权利。现今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几乎均为禁止性规范,而知识产权法则更多为授权性规范。

(2)维权主体的差异。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这决定了一般情况下的维权程序只能由权利人提起,而国家机关仅仅起一种消极的作用,即不主动介入权利的争议解决过程;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法特性决定了国家力量直接介入争议的处理是其主要特征,国家机关在此间的作用是积极的、主动的。

(3)侵权的判断标准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以是否引起混淆为标准;而知识产权法除了商标法外,在著作权法及专利法中,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更多地以是否存在复制等雷同行为为准。

因此,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而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违法认定则更为宽松,并且后者的认定标准当然包含了前者,也即雷同行为当然包括在混淆行为之内,这也导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更为广泛。实际上,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上述差异,使两者实现了功能和作用上的互补。

如何保护老字号商标?商标对商品的价值不言而喻,老字号,本质上也是一种商标。而且是经过时间的洗礼形成的,具有高度的知名度、美誉度,更是宝贵的财富。同时,老字号不仅是商品和企业的财富,由于其成长辉煌,往往跟一个城市紧密联系在一起,比如陈李济、鹰金钱等,又是城市历史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具有更高的价值,也就更加具有保护的必要。那么如何保护老字号商标呢?如何保护老字号商标要说现在的企业没有商标保护意识,恐怕也不符合事实。

但是问题在于,商标的保护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就算是企业重视,但由于法律知识的局限等原因,稍一疏忽,就容易出问题。比如陈李济一向重视商标保护,注册了可能扩展业务的其他相关类“陈李济”,但是第35类没有注册,便让人趁虚而入,抢注了商标。而鹰金钱“双鹤玫瑰及图”商标则是正处于待续费的空当期,被人恶意抢注。这些教训告诉企业,老字号商标保护,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商标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市场竞争问题,不管是良性还是恶性。这就提醒企业必须时刻关注,百倍警醒,在内部建立商标保护的长效机制,才能有效地予以保护。更需要强调的是,老字号商标保护,相关企业要重视,工商管理等政府部门也要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因为这些老字号,不仅是企业的财富,也是城市的财富;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有文化价值。保护老字号,公共管理部门责无旁贷。

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工商管理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保护老字号商标开设绿色通道,这是值得肯定的。更为关键的,是行政部门要发挥自身对于政策法律熟悉、信息掌握充分等优势,做好老字号商标的保护者角色。此外,一些老字号经营不善已经停业。那么对于这些企业的商标保护,有关部门就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处理,因为这些老字号是广州的财富,不能因为企业的关闭而消失。好在在实践中,有关方面也有一些富有成效的作法,比如对于停业的老字号,相关部门及时将商标权收回国有企业持有,通过商标授权使用等方式,公平、公开地重新选择经营者,重振老字号品牌。相信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老字号商标在年龄上会变得更“老”,而生命力却不会老去。

“撤三”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商标法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商标”法律制度的简称。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该制度旨在促进长春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然而,在经济生活中,商标“三撤回”制度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这使得商标“三撤回”风险在商标转让中尤为突出。在一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原告与快餐企业合谷公司无意中发现河南某食品厂在大米、面粉等商品上注册了“良心”商标,该商标由汉字“良心”组成。经与合谷公司协商,该商标被高价收购并获准转让给商标局。然而,新购的“良知”商标投入使用后不久,和合固公司接到商标局的决定,称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合谷公司对此感到不解,立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但《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提出撤销申请前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者理由河合谷公司在“良知”商标申请注销期间不是商标注册人,也没有任何商标使用证据此,河合谷公司在审查期间仍未能检索到“良知”商标注销的结果。

为此,和合谷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合和固公司提出了“正当理由”的主张,即“良心”商标是向原注册人购买进行赔偿的。我们不知道这个商标是否已经三年没有使用了。即使商标连续三年未被使用,现有权利人和合谷公司也不应承担商标不被撤销的后果,从中受益是不公平的。合和固公司进一步认为,其依法取得商标所有权后,一直积极将被评审商标用于商业用途,不存在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如果原注册人连续三年懒得使用该商标,将被责令撤销该商标,这与我国商标法“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宗旨相违背,也不利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和合谷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的“正当理由”不应归于商标注册人,如因政府政策限制或公司破产清算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停止使用和合谷公司等情况。合河固公司要求转让商标的理由不属于停止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

同时,法院认为,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在不同商业实体之间有偿流通的现象目前十分普遍。但是,商标受让人与原商标注册人协商转让商标时,往往不太注意商标的在先使用,原商标注册人也可能不主动披露。商标因原注册人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的,原告将以“三退”的风险购买该商标。因此,有偿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原权利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商标的使用和有效期,商标受让人也应当在谈判中主动检查上述情况。

否则,除非商标受让人能够证明商标原权利人有明显过错,否则商标受让人只能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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