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内容不能申请长春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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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内容不能申请长春商标注册?

作者:吉林春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24 08:02:26

众所周知,商标是保护自己企业和品牌的“盾牌”,但商标注册也需要一定的条件。有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区别于他人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色彩组合、声音等。而上述要素的结合可以作为长春商标注册申请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徽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所在地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名称、图形相同的名称、标志;

2.与外国的名称、旗帜、徽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正式标志或检验标志相同或类似,但经授权的标志除外;

5.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种族歧视;

7.由于具有欺骗性,公众很容易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解。

8.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有害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只直接表达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1、注意收集侵权证据,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2、找专业的知识产权网站机构进行咨询,因为我们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和提供专业的建议。

3、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当我们证据都收集足够了,接下来的工作就委托我们来做了。

4、进行投诉或起诉。值得注意的是: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因此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完成。

同时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换言之,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办理商标侵权案件,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不盲目乱用原则商标注册确定后、使用前应进行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和违反法律其他规定。

不朝三暮四原则商标的知名度曾经过长期使用,日积月累逐步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经常更换商标,会造成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不深刻,甚至不信任,不利于商标知名度的提高。

不打擦边球原则模仿知名商标,借知名商标的影响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是投机、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擦边球商标实属下下策。

不超期服役原则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继续使用已经过期的商标是违法行为,因此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续展十分重要。

对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这次公告称为“初步审定公告”,也是作为对商标申请人的通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等于核准注册,也就是说该商标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只有在公告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该商标才被核准注册。

所谓异议就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这项程序主要是征询社会对初步审定商标的意见,实行商标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有助于及时纠正商标审查工作中的偏差。

作为申请人,其商标注册申请遭到他人的异议是很正常的。当事人收到商标局的异议通知书和对方的异议书后,应认真研究对方的异议理由及相关的事实。如认为异议理由并不存在,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辩,反驳对方的观点,以说服商标局核准注册自己的商标。

作为注册人或者申请在先者,也要充分利用异议程序来阻挡对自己不利商标的注册。当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当事人应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阻止其注册,保护自己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除了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外,还要注意防止他人的权利对自己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妨碍,如他人将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也应及时提出异议,以阻止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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