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长春商标注册被抢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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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长春商标注册被抢注的措施

作者:吉林春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01 08:24:08

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那么防止长春商标注册被抢注的措施有哪些?

1、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

2、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

3、加强商标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一般情况下,品牌越出名,就越多消费者购买你的商品,是否受消费费者的青睐与品牌知名度是相辅相成的,当然也离不开产品质量这一个硬性指标。企业想要打造品牌,需要倚仗商标,然而很多企业还是不明白这个道理。代办商标注册多年,提醒您如果没有注册商标,约等于没有品牌。想要发挥品牌的优势,首先要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不然一切都是空谈。

随着知识产权在人们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很多商家都越来越注重品牌经营,比如服装、化妆品等,都注重品牌的设计与推广。随意在网上搜索一种产品,大部分都涉及到品牌的选择问题,“XX十大品牌排行、畅销品牌”等,这样会让很多人认为品牌和商标是两种不一样的东西。

这种声音已经不是一两年内遇到的了,近年来,品牌的光环和能量被很多人无限扩大,让很多企业认为自己必须做品牌!但是很多企业不清楚,品牌建立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至于品牌的根本,小编首先想到的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句成语。品牌当然不仅仅是一个商标名称或者是一个标志那么简单,但是在打造品牌的这件事情上,没有商标确实万万不能的。

商标是品牌存在的法律基础,脱离法律层面来谈“品牌”、“名牌”,无异于“空中楼阁”。认为,商标与品牌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皮与毛的关系,没有注册商标,甚至商标是别人的,还谈什么打造品牌呢?离开了商标这个基础,广告做得再华丽,营销搞得再轰动,这个“品牌”就是一团没有根基的“毛”,一阵风轻轻一吹,就什么的都不存在了。

我国很多企业都是离不开商标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一个企业的品牌,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他人抢注了,就算你采取再多的方式去打造品牌,都是徒劳无功,也是在免费为他人做嫁衣。甚至你辛辛苦苦经营的品牌,因为没有及时注册商标而被他人抢注,你再继续使用还有可能会涉及到商标侵权的问题。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种确立商标使用关系的协议通常称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商标使用许可证,由于合同的签订常常是有偿的,故商标使用许可亦属于国际上流行的许可证贸易的一种。

商标的使用许可同商标的转让不同,商标的转让将发生注册人的变更,相应的注册商标权利由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商标的使用许可并不发生商标主体的变更,注册人所出让的仅仅是商标的使用权,而自己仍保留所有权。从这个角度上讲,商标的使用许可类似于有形物的出租。

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有利于推广新技术、满足市场的需求、促进对外贸易。目前,在许多商品上我们都可以发现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如“桑塔纳”轿车使用的是德国人注册的商标,“可口可乐”是美国人注册的商标,“皮尔·卡丹”是法国人的商标。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因为商标常与生产设备、专利技术密不可分,通常是整体引进的。另外,通过使用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还可以提高自己商标的档次,最终建立自己的驰名商标。这一点从我国的彩电、冰箱、洗衣机生产中可以得到验证,80年代初,高档耐用家电行业几乎都有采用过引进生产线、CKD、SKD组装,其中的一部分企业还有意将“洋”商标与自己的商标并列使用,以期提高自己的商品档次。现在,这些生产厂家几乎都有抛开了“洋”商标,而独立使用自己的商标,有些厂家如青岛电洋箱总厂还将使用自己商标的产品打入了国际市场。

据了解,索尼公司对于"索尼”商标,在全部的45个类别上均进行了注册,因此除了在其主营的电器、数码等商品的类别以外,在其余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其"索尼”商标也因注册而获得了保护。

所谓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同一知名商标。防御商标的商标标识与主商标是一致的,但是类别不同。主商标指注册在其主要使用的类别上的商标,而防御商标指注册在衍生类别上的商标。防御商标是相对于主商标而言的,其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阻止他人注册或者使用相同商标。作为防御商标而取得注册的标记,虽与主商标相同但性质是不同的。

实践中,采取防御商标的这种保护模式,常出现在商标所有人对其较为知名的商标的保护中。其原因在于:便捷、低成本、高效率。

虽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已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但TRIPS协议、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实质上为事后救济、按需认定、个案认定、个案适用原则。因此企业若需要打击跨类的相同、近似商标,则需要不断要求认定驰名商标,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降低了企业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与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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