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长春商标注册如何发挥品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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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长春商标注册如何发挥品牌优势

作者:吉林春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8-27 08:11:23

一般情况下,品牌越出名,就越多消费者购买你的商品,是否受消费费者的青睐与品牌知名度是相辅相成的,当然也离不开产品质量这一个硬性指标。企业想要打造品牌,需要倚仗商标,然而很多企业还是不明白这个道理。代办长春商标注册多年,提醒您如果没有注册商标,约等于没有品牌。想要发挥品牌的优势,首先要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不然一切都是空谈。

随着知识产权在人们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很多商家都越来越注重品牌经营,比如服装、化妆品等,都注重品牌的设计与推广。随意在网上搜索一种产品,大部分都涉及到品牌的选择问题,“XX十大品牌排行、畅销品牌”等,这样会让很多人认为品牌和商标是两种不一样的东西。

这种声音已经不是一两年内遇到的了,近年来,品牌的光环和能量被很多人无限扩大,让很多企业认为自己必须做品牌!但是很多企业不清楚,品牌建立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至于品牌的根本,小编首先想到的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句成语。品牌当然不仅仅是一个商标名称或者是一个标志那么简单,但是在打造品牌的这件事情上,没有商标确实万万不能的。

商标是品牌存在的法律基础,脱离法律层面来谈“品牌”、“名牌”,无异于“空中楼阁”。认为,商标与品牌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皮与毛的关系,没有注册商标,甚至商标是别人的,还谈什么打造品牌呢?离开了商标这个基础,广告做得再华丽,营销搞得再轰动,这个“品牌”就是一团没有根基的“毛”,一阵风轻轻一吹,就什么的都不存在了。

我国很多企业都是离不开商标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一个企业的品牌,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他人抢注了,就算你采取再多的方式去打造品牌,都是徒劳无功,也是在免费为他人做嫁衣。甚至你辛辛苦苦经营的品牌,因为没有及时注册商标而被他人抢注,你再继续使用还有可能会涉及到商标侵权的问题。

商标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无形产业。当商标遇到权属不明景象及商标所有权人遇到诉讼等纠纷时,法院为了保证有关好坏关系人的权益。能够恳求商标局对该商标进行冻住。以防商标权被不法搬运。

商标权冻住是指由与商标注册人有债权关系的民事主体提出恳求并供给担保,由人民法院下达帮忙通知,采纳冻住商标注册人商标所有权的行动。商标权在冻住时期,商标享有人不得答应别人运用其商标,与别人签定的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属无效合同,答应合同存案机关不予存案存查。注册商标权的冻住期限不得超越6个月。

一个好的商标名称,含义不错,琅琅上口,会有很多人都想使用,因此,引发的一个个案件也就凸显出来了!作为一个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在客户选择类别的时候,一般都是站在专业角度给客户推荐关联类别。但是好多客户感觉商标代理人是为了扩大自己销售业绩推荐注册,感觉自己的企业没有发展到那一步,费用问题或者其他原因问题,不听从商标代理人的意见。最后后悔都来不及。那么话又说回来,商标多类别注册有什么好处?

第一:避免发生企业壮大后,生产经营的范围中可能会扩大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者商品却发现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在这个领域被别人注册尴尬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重新注册势必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第二避免被恶意抢注、企业做大后,企业商品名称被他人注册,例如康师傅是方便面,如果放在马桶上注册了商标,势必对康师傅声誉、销售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所以商标多类注册不仅仅是成熟企业才应该做的事情,刚起步企业也应该尽早纳入自己企业发展战略之中,商标多类保护是商标保护最基本的方式之一。

从国外成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可知,通过构建知识产权资产多样组合的资产池的形式来进行产品设计,包括对资产本身的权利性质、收益来源或者时间周期等进行合理的组合搭配,可以有效分散风险,保证未来现金流的稳定与与持续。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比实体资产要复杂很多。

首先,从知识产权自身价值而言,其权利状态具有不稳定特性,需要第三方机构对与交易相关的权利归属、权利效力状态、权利范围边界以及可能出现的侵权诉讼等问题进行尽职调查。

其次,其作为基础资产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不仅与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有关,还与特定主体的运营能力和其他资源的相互配合有关,因此难以准确预估。

再次,知识产权价值不仅包括传统模式中以许可、交易作为现金流来源的显性价值,还包括知识产权的自持使用或与有形资产组合使用层面包含的隐性价值,相较于版权和商标权,这种情况在专利中尤其明显。

因此,应为投资者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机构,采用隐性价值显性化的新型估值方式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则需对权利进行价值评估和调查,即评估知识产权被商业化以后能否在未来足以支付投资人本息或红利的现金流。

知识产权证券化运作各个环节的当事人较多,各种不确定因素也相应增多,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而言,不管是在信息披露内容、民事主体还是法律责任的分配上,均有很大程度的局限性。因此应建立贯穿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各个运作环节、涵盖参与运作的全部当事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如,发起人须在证券化全过程中,承担向投资者披露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效力状态、权利范围边界、授权合同类型、授权范围和具体内容、发起人所需履行的义务、具体履行方案等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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