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长春商标注册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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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长春商标注册的重要意义

作者:吉林春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09 08:46:02

商标注册是企业进行品牌推广过程中重要的一步,商品(服务)的品牌化塑造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以多年的长春商标注册代办经验来看,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不强,认为商品(服务)应该在打造一定名气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然而商标经营的年份越久,其商业价值就越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版权登记等为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重视知识产权,而商标是企业在经济市场背景下竞争于市场的重要武器。   

接触的客户中,极少部分客户对商标的认知较广,但是大部分客户在刚接触商标时并不理解商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因此对商标的重视程度普遍较低。现在就让小编为您解答长春商标注册的重要意义吧。长春商标注册的七大益处:   

(1)商标是消费者辨认品牌的重要凭证。无论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对商标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一旦客户选择再次消费时一般都会认准商标,没有商标的话别人想找你都难。   

(2)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一旦成功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就享有商标专用权,遇到商标侵权行为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商标。   

(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赢得市场。商标是企业打造品牌的重点,而品牌建设是企业竞争市场的重要策略。   

(4)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商标的价值有高低之分,一般情况下,商标经营使用的时间越长,其商业价值就越高。以多年以来代办商标注册的经验提醒您注重商标注册,重视商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6)商标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事项必须具备的条件。   

(7)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由此可见,商标对品牌推广及企业发展起到的关键性作用,我国企业及公民都应该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商标注册的理解。商标注册是推广产品的第一步,小编提醒您还要注重商标续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商标续展申请,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商标行政诉讼是对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那么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是什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商标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用出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国,一件商标申请到核准注册的时间依具体情况而定。如商标申请在法定的必经程序非常顺利的情况,一般约需16个月。但若该商标申请在审查程序中出现商标局核发补正通知、审查意见的情况,或者进入特别程序,即出现商标申请被初步审定公告后遭他人异议或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复审的情况,商标申请最终获准注册则需要更长一些时间。

确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有哪些原则?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收件的日期为准,不分上午或下午。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三)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四)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五)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于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

商标只有经过了注册登记,才能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而商标所有权人在取得商标专用权时,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同时这个取得时间也是有具体规定的。那么商标注册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商标注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的商标局提出。

2、初步审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3、驳回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5、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服的,或者当事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6、争议: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7、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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