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商标注册的专用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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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商标注册的专用权有哪些?

作者:吉林春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02 08:41:43

在我们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就可以使用商标了,那么对于这个商标,我们都有哪些权利呢?下面顾问就给大家介绍长春商标注册的专用权主要有哪些?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利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利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一、商标注册流程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识、颜色组合、标语、动态图等,其中,动态图在申请注册时需要满足特定的要求。若申请人非居住的,须委托本地区专门的代理人办理。

商标注册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商标图样;2.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一受理一审查一公告一核准一发证。申请递交后2天左右受理。商标注册处先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若符合规定,审查员将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

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后就会安排公告,自公告日起3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1.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2.商标缺乏显著性;3.商标具有不良影响;4.恶意注册;5.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即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顺利的情况下,商标注册目前需要8个月左右;如中途遇到异议或驳回,时间将会大大延长,往往可能会耗时1~2年。

二、商标注册维护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6个月,恢复期6个月;续展有效期10年。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商标条例》下述两个条款提出:1.依据商标条例第五十二条提撤销(1)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在当地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2)成为通用名称;(3)容易误导公众,尤其是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

三、商标注册维权商标反对在,任何人均可对公告的商标申请提出反对。反对人须在商标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反对通知,并在指定时限内提供证据。如反对人在商标注册处安排的聆讯中败诉,或需支付另一方讼费。侵权诉讼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可就该商标遭侵犯而进行诉讼。在反侵犯法律程序中,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可获得所有属损害赔偿、强制令、交出所得利润形式或其他形式的济助。

商标注册体制是我国商标法一贯坚持的体制,但该体制具有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弊端,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应该改变当前规定的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模式,明确规定注册不是取得商标的依据,而应借鉴采用使用体制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引进“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依据。笔者认为,不能轻易否定商标注册制度。

首先,只要是采取商标注册体制的国家,注册本身就是取得商标权的方式。其次,“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属于美国、加拿大等采用使用体制国家的商标法的规定,除非将我国商标法完全从采纳注册体制变更为使用体制,否则,这种借鉴本身非但不科学,甚至会导致我国商标法在商标取得体制上的混乱。所以,应针对上述弊端进行改造的前提下坚守商标注册体制。

可坚持以初步审定公告为公示基础的可归责性原则和拟制权利不可转让原则对相应的制度体系予以改造,即废弃先申请原则,增设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禁止转让和公示前的使用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制度,从而根除商标“抢注”和“囤积”现象。

如今,市场同质化现象严重。商标是区分商品与同类商品的重要标志。商标注册是商标保护的第一步。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需要及时注册,加强管理,精心维护。但是,在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的商标注册过程中,由于缺乏对专业知识的深入了解和对法律认识的肤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很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会出现不符合《商标法》的行为。接下来,我将详细介绍商标注册中的一些常见错误。

错误一:先推广企业,再注册商标企业规模小,初期是否注册商标无关紧要,是很多企业容易产生的一种误解。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先申请”原则,即***注册商标为商标所有人。企业成立之初不及时注册商标的,一经注册,今后只会有两个结果。一个结果是花很多钱买商标,另一个结果是放弃商标。因此,为了避免损失,企业应该在成立之初就申请商标。

错误二:申请商标前无商标查询商标申请成功率不到100%。商标的相似性是商标申请失败的最常见原因之一。商标查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种情况。如有类似商标或同一商标,申请将被驳回。因此,在商标注册前,有必要对其进行仔细的检索和分析。

错误三:商标选择考虑不充分根据《商标法》,商标可以是一个词、一个数字或其组合,但任何词、数字都不能是商标。例如,公众熟知的商品的地名、通用名、数字,直接代表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和特性的文字、数字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商标创立之初,许多企业往往忽视了商标法中的一些禁止性条款,导致商标申请失败。

错误四:未单独申请合并商标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是商标的常见形式。

许多***品牌通常都有文字和图形商标,如耐克的红十字会和英式耐克,阿迪达斯的三叶草和英式阿迪达斯。合并后的商标不单独使用的,文字、图形的任何部分经商标局审查不合格的,驳回商标总体设计。反之,任何一方成功申请图形商标或文字商标,都可以拥有独立的使用权。组合商标一起使用。一旦应用程序成功,图形和文本都不能更改。因此,建议将合并商标的适用区分开来。

错误五:企业经营的产品使用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商标注册成功后,对所有商品不具有独占权。商标专用权仅适用于注册类别内的商品。即使商标和商品归企业所有,如果随意搭配使用,也有可能造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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