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商标注册变更不及时会产生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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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商标注册变更不及时会产生什么风险?

作者:吉林春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13 08:21:04

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如果长春商标注册变更不及时会产生什么风险?

一、影响商标权的授权由转让企业或者个人转让或者授权时,商标局将核查该商标的注册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的地址、名称一致。发现商标信息不一致的企业名称、地址,商标局不予受理,需要提出变更申请,才能办理商标转让、授权等手续。

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如果丧失了驳回或者抗辩的机会,注册人可能会遭遇驳回,请求抗辩。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将无法收到商事法官的通知,失去复审或者答辩的机会,商标注册失败。

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改变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对撤回三个商标有规定。商标局收到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撤销申请的,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收到通知的地址以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地址为准。企业已经搬迁,不能收到通知的,商标注册人在证明期内不能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的,由商标局予以撤销。

四、影响商标质押核准的企业在办理招标、银行、商标质押等业务时,还需要核准商标注册信息。如果名称和地址信息没有及时更改,数据和信息将不一致,影响后续审批流程。对影响平台或商城的天猫、京东、苏宁等电子商务平台,要求企业提供商标注册证明。平台将核对商标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信息不一致,则不能进入商城或网络平台,影响后续促销。

五、影响商标后续续展的商标使用期限为10年,期满后需要及时续展。续展期间,将检查商标信息。研究发现,商标名称和地址不一致可能导致商标续展失败,企业将不再拥有商标权,不利于品牌效应的长期积累。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专利申请书不符合规定等的情形时,可以驳回专利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人名可以注册商标吗?其实不是不可以,有一些人名注册的商标很常见。那么哪些人名不能被注册商标呢?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钟南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作出驳回决定。早在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及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商标的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那么,人名能否被注册成商标?哪些人名能被注册成商标?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法官助理徐川涵对此作出详细解读,指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名人姓名能否注册商标本人或经授权方可注册关于商标,徐川涵解释称,通俗地讲,就是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品牌”,消费者认可某种商品,其品牌就会具备辨识度,从而产生品牌价值,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形象塑造具有重要意义。

“将品牌注册为商标能更有效地保护企业利益。”徐川涵说,企业通过注册商标取得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同意,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则构成侵权;反之,若企业未注册商标,正常经营活动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企业非但无法盈利,还可能产生赔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注册商标成为企业的共识。相应的,具有辨识度的人名也就成为商标的选择之一。

徐川涵解释称,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将姓名商业化利用予以保护的条件应满足两点,即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用于指代该自然人;特定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当然,人名类商标也不能随意注册,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并未明确人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但在其第一款第(八)项明确“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而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徐川涵称,从公众人物领域看,其本人或经授权后,确实可以注册为商标。比如,李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早在多类商品上注册“李宁”商标;董明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董明珠”“董明珠的店”注册为商标;林志玲亦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姓名权属于人格权,但也包含经济利益,名人姓名尤为突出,公众人物的姓名和公众人物自身的商业价值联系紧密,社会公众极容易将商品和该公众人物联系起来。”徐川涵说,若公众人物的姓名可以被随便注册为商标,将会产生“搭便车”的竞争行为,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公众人物具有高辨识度姓名属于禁止注册范畴此外,公众人物也有受众范围和知名度的差别,商标审查一定程度上具备主观性。对于已经去世的名人,司法实践一般从不良影响层面考虑;而对于在世的名人,若非姓名权人率先注册商标,则姓名权人可依法提出异议、无效。徐川涵举例称,在乔丹商标争议行政诉讼系列案件中,乔丹体育公司作为国内有名的体育用品销售公司,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而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JeffreyJordan)作为消费者熟知的著名篮球明星,其姓名具有高辨识度,但其并未代言乔丹体育公司的商品。“乔丹”系“MichaelJeffreyJordan”中“Jordan”的中文译名,最终,法院认为涉及“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依法应予撤销,而对于拼音“QIAODAN”“qiaodan”,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享有姓名权。

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的相关公众对外国公民姓名的一部分的中译文与特定主体建立了稳定联系,就可以视为外国的民事主体对这一名称的中文翻译享有权利。据徐川涵介绍,能否以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商标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考虑。

比如,钟南山院士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时间节点和社会环境下,不仅具备了高辨识度,还应列入“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范围,属于禁止注册的范围,商标局认为其注册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是比较妥当的。对于非公众人物的姓名,徐川涵说,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也就是说,普通人姓名作为文字的一种,是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但若姓名文字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标识,则需具体审查整体是否违反禁注条款。此外,徐川涵提到,因姓名具有一定的重复度和近似度,注册之前还需查询有无在先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若因自身姓名与已注册商标相同,并不必然能以姓名权主张相关权利,还需证明自身姓名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前就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且消费者看到该商标会在商标专有权人和姓名权人之间建立稳定联系。

申请商标需要做近似查询,进行风险评估,这样可以有效的为商标申请降低驳回率。商标类别有45类,我们应该怎么判断商标的申请难度呢?

商标注册查询重要流程:

通过近似查询,可以利用商标局的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作为参考,有效的对正在注册的商标进行是否相同或近似甄别,将会有利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降低商标的驳回率,有效的避免造成时间与金钱的双重损失。

在审查盲期内,如何进行有效的商标注册查询?

相信大家都知道,一般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都不敢承诺委托人商标百分百通过的!主要就是在商标检索这一块存在盲审期。

商标注册检索注意事项:

1.商标检索环节,判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资料是否存在问题,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是否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若商标顺利通过了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商标会被录入到商标局数据库中。

2.《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申请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将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因此商标查询盲期的存在,决定了任何人申请商标代理注册不可能100%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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