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长春商标注册时,企业名义好还是个人名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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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长春商标注册时,企业名义好还是个人名义好?

作者:吉林春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08:50:13

许多公司董事都有一个问题。申请长春商标注册时,是注册个人商标吗?注册公司商标更好吗?事实上,无论是以公司名义注册还是以个人名义注册,商标法的保护都没有区别。关键是申请商标的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选择,并对未来的商标使用方式进行筛选。  

这是两者的区别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公章,个人提供个人执照和法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商标的范围不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限制,45个商标类别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注册。注册商标必须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只有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致的商标类别才能注册。  

所有权属于公司,企业法人或者企业股东对注册商标不享有专有权。公司撤销注册的,该商标无效。如果商标属于公司财产需要清算。个人注册的商标只属于个人。企业的设立或者注销对商标没有影响。公司或者公司法人的名称、地址变更时,商标也随之变更。  

个人身份证一般不变,商标不需要变更,相对稳定。商标的使用由公司决定,办理公司登记。个人注册权相对集中,个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公司有许多活动、产品和服务。其中一人只要使用该商标,就属于该商标的使用。个人商标与企业商标没有区别。它们在法律意义上具有相同的功能。在商标申请过程中,要立足于使用,不能盲目追求个人或企业商标。

在进行商标转让时,不少人都会一些细小错误导致商标转让失败,在这里需要提及一下在商标转让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未使用商标转让规定书件的;   

(2)未填商标类别或是错填的;   

(3)未使用中文简体填写转让人、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等;   

(4)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未在委托书上盖章或签字的,或未填写代理组织名称的;   

(5)未填写注册号或申请号,或填写的注册号有误的;   

(6)转让人、受让人未在书式上签字或盖章的;   

(7)商标转让成功之后,商标局不再核发新的商标注册证书,将会下发一份《商标转让证明》,该《商标转让证明》须配合原《商标注册证书》一并使用。如果该商标在当次办理转让之前同时办理过转让的,须同时提交之前商标局核发的《商标转让证明》;   

(8)转让注册商标时,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通俗来说就是,如果注册商标转让方同时持有其他跟待转让的商标构成近似或者相同的,必须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否则会导致该注册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9)转让注册商标时,需注意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如果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已经在宽展内(超出商标有效期半年内),必须尽快同时提交商标续展申请,否则该商标转让会随着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而失效,商标局将不会核准该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   

(10)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有代理机构的,会发送给代理机构;无代理机构的,会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发给受让人),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一般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通知后15天)。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该商标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以上就是关于商标转让的一些注意事项,希望今天分享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注册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一切活动,除极个别的公益活动外,均为经营活动。而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可能也无法局限在公司登记的住所内,也无法局限在公司登记的工商、税务辖区内。例如,公司可能到外地去商洽、签订合同,到外地去送货,到外地去催款等,这些都是经营活动。

但是,并不能要求公司在商洽、签订合同的地方事先登记一间分公司,也不能要求公司在其送货路过的各县、区设立分公司。因为这些活动虽然也是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并不能单独、直接构成企业的经营,即使企业不设立分公夸司,企业的这些活动也不会使企业的经营逃避工商、税务机关监督管理。

这里需要将无照经营的“经营”二字与企业经营活动的“经营”二字区别开来,无数个企业经营活动才构成企业的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可以超出登记的辖区的,只有由无数个经营活动构成的企业经营,才是需要设立分公司的经营。

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如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

(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

(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

(6)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公司注册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立分公司,否则将构成无照经营,除此之外,公司无须设立分公司,工商机关也不能认定公司、在异地构成无照经营。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涌现出一大批基于信息和数据,通过移动应用服务客户的互联网企业。这些互联网公司的核心业务涉及的类别主要有9类、16类、35类、36类、38类、41类、42类和45类注册商标,以及业务的不断拓展、发展边界的扩大和可能开展的业务的商标注册。比如,经营生鲜食品的电子商务平台,必须注册看似与互联网行业无关的农副产品商标。近年来,中国证监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最新的商标条例:互联网企业未注册9类商标将无法上市!中国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依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互联网行业中,商标作为一种信息资源,往往具有传递企业形象和声誉的价值。然而,在创业之初,很多企业只为自己的主要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很少有企业会保护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特别是那些开发应用程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企业,这可能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潜在的安全风险未来。115网盘被“115”商标持有人以侵犯第9类和第42类注册商标的罪名起诉,并最终下架,直至诉讼结束后重新推出。

一家拥有“柚子”注册商标的公司向女性健康应用程序“柚子”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使用“柚子”,并将该产品撤出市场。葡萄柚没有在第9和第41类中注册商标,因此被迫改名为“美优”。长期以来品牌推广费一直在上浮。很多人都知道,“探索”应用已经完成了D轮融资。而“探头”第九类商标属于“探头应用”母公司索明科技园有限公司,探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仅拥有“tantan”英文商标和探头标识图形商标,这无疑将成为IPO前夕的一颗定时炸弹。在同样的情况下,还有更为知名的互联网产品:新氧、月报泉、浩多在线等应用。最新数据显示,许多知名互联网产品的第九类注册商标被其他企业控制,企业无法获得注册商标的垄断权,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可持续盈利能力,而且会带来IPO期间的诉讼风险,这主要取决于商标持有人的态度,也就是说,上市的命运不受你手中公司本身的控制。互联网企业在创业之初就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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